国际贸易包销、寄售与代理三种方式的选择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出口商为了能够将自己经营的商品顺利地打入国外市场,或者在进入市场后能在当地站稳脚跟并逐步扩大市场份额,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包销、寄售或代理方式。只要方式选择得当,合同条款制订合理,又能找到适当的合作伙伴,就可以达到上述目的,扩大贸易出口。

根据我国对外贸易业务中的经验,有的商品有一定的销售基础,但在当地市场上遇到许多竞争对手,可以考虑通过包销方式从巩固销路中求得发展;有些新产品,经过试销发现在当地有一定的发展前途,如果遇到有信誉好、经营能力强的客户表示愿意专销这些产品并且承担一定数量的销售额度,可以利用包销方式来打开局面;在市场上已占有一定份额的商品,再要扩大和发展已感到困难,这时可选择当地销售大户进行包销,以稳住已有的销售阵地。

对于开发新产品或开拓新市场的出口商来讲,寄售这种方式可以起到“投石问路”的作用。另外,寄售是一种凭实物的买卖。在国际贸易中,某些难以划分规格、等级或标准的商品,或单凭“小样”难以成交的商品,或某些需要抢行应市的商品,为了国外买主就地看货成交,按质论价,可以采用寄售方式。另外。在出售一些小型机器设备时,只凭说明书不足以使买主了解其性能和质量,如采用寄售,可以在当地展示或表演,则更易于销售。

代理方式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广泛运用,对于促进贸易活动的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就以本节中重点介绍的销售代理为例,代理人可以利用所掌握的信息资源、销售网络和推销手段替出口商招揽生意、介绍客户,从而创造大量的交易机会,还可代表出口商与买主谈判签约,甚至提供售后服务,这些都为贸易的发展起到了他人无法替代的作用。

由此可见,只要运用得当,包销、寄售和销售代理对于扩大出口都可以发挥很好的作用,但是从法律上讲,它们之间又有明显的区别。在实际业务中,如果不了解它们之间的差异,将其混同起来,易导致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在出口业务中,销售代理与包销有相似之处,但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来看,两者却有根本的区别。包销商与供货人之间是买卖关系,包销商完全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购进货物后转售,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而在代理方式下,代理人只是代表委托人从事有关行为,二者建立的契约关系是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一般不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者订立合同,只居间介绍,收取佣金,并不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履行合同义务的双方是委托人和当地客户。

寄售方式下的代销人也是一个赚取佣金的受托人,其权利与义务同代理人相似,但又有所区别。最主要的区别是:代理人在从事授权范围内的事务时,可以用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用自己的名义,但代销人只能用自己的名义处理寄售合同中规定的事务,而且代销人与第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不能直接对寄售人发生效力。由此可见,寄售既不同于包销,又与一般的代理业务有区别,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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