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政策与服务贸易政策的比较

多数情况下,各国政府对服务贸易的关注程度要比货物贸易强烈得多,并且两者之间的干预方式也有不同。

(一)货物贸易政策与服务贸易政策规范的对象不同

在对货物贸易进行干预与管理时,政府通常把贸易的货物作为规范的对象,只要不违背非歧视原则(该原则通过最惠国待遇条款、国民待遇条款和互惠待遇条款体现),进口国可以要求进口产品达到其进口规定的标准,同时也可以征税;只要外国进口产品达到进口国规定的标准,出口国就拥有管理生产过程的权利,即便某种货物不符合进口标准,进口国也只是将产品拒于本国关境之外,而不能对他国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指责。

而对于服务贸易,由于服务本质上是一个过程或一个执行特定任务的协议,这表明对服务贸易的干预必然涉及服务的生产过程而不是针对最终产品。服务的无形性、不可储存性等特点带来了服务最终产品的不可测量及其与服务提供者不可分割的困难。所以,调整服务贸易的政策规定大多是针对服务的生产过程或服务提供者的资格要求。

(二)货物贸易政策与服务贸易政策干预的方式不同

通常情况下,货物贸易政策可以划分为关税政策和非关税政策。关税政策是调整货物贸易各项政策中最早、最基本的重要调控工具,也是多边货物贸易协定中规范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关税政策特别是从价税政策在服务贸易政策中却无一席之地,这也是因为关税政策调整的是进出口关税、具有物理形态的有形产品。而服务不具备关税政策调整所必需的“有形”基础,人们所能观测到的仅仅是服务提供者或消费者的出入境而非服务本身,同时,某项服务贸易活动的价值或流量只有在生产或消费之后才能被获知,海关与移民机关难以在服务提供者或消费者出入关境的这一阶段估测其生产或消费的服务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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