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是把特定活动委托给代理人来办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或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代理方式是批发商通过合同形式与制造商订立代理协议以取得商品销售权,来衔接产需,组织商品流通。在代理方式下,批发商与制造商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买卖关系,而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时至今日,代理方式已成为很普遍的批发经营方式,以美国为例,其全社会商品批发总额中有80%以上是通过代理方式实现的。一般来说,采取代理方式的批发商具有如下特点:
(1)具有法人地位,是独立经营的流通组织,并与制造商有长期固定关系。批发商与制造商是平等互利、利益相关、荣辱与共的贸易伙伴关系,他们之间关系的维系介质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经济合同,且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2)在指定的销售区域和地理空间内只能销售其代理的商品,一般不能再销售其他具有竞争性的商品或同类产品。不过,批发商可自由经营或再代理与其代理的制造商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商品。
(3)要严格执行制造商的商品定价。制造商为了开拓新市场或保持现有市场的份额,对所销售商品一般有一套科学合理的定价体系和价格策略,批发商一般不能随行就市任意浮动价格。
(4)按照一定时期的销售额或采购额的固定百分比提取佣金。批发商代理销售或采购额越多,其提取的佣金也就越多;反之,则越少。另外,批发商一般不承担市场风险,而是由制造商来承担。不过,在代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一般由批发商来承担,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由制造商承担。例如,当制造商想打开某一产品的销路,委托批发商进行广告促销活动时,这部分费用由制造商来承担。
(5)对其所代理销售或采购的商品一般不具有法律上的所有权。批发商只是作为制造商的代理人执行业务,不能进行代理销售或代理采购以外的业务活动。
代理方式的主要优点是:有利于制造商开拓新市场,降低流通费用,减少商业风险,巩固、提高市场占有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