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营销是什么意思?什么是权力营销的不道德行为?

(一)权力及权力营销

权力营销是菲利普·科特勒(Philip Kotler)在提出大市场营销概念时提出的。科特勒认为,权力对大市场营销者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所谓权力,是指某一渠道成员能支配另一渠道成员的能力,即A方能使B方去做它原来不想做的事情的能力,A采用不同方式来运用权力,并对B施加影响。

所谓权力营销,即指权力拥有者或利用权力者以权力为手段,以牟利为目标,进行营销活动的营销行为。

权力营销至少具备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权力营销者必须拥有权力,或者自身并不拥有权力,但可以通过不正当手段利用别人的权力;第二,权力营销者进行权力营销的目的是满足私欲;第三,权力营销者所运用的手段主要是用金钱交换权力,再获取金钱,或者直接以权换钱。

(二)权力营销的不道德行为

由于权力营销以极端私欲为基础,因此,权力营销活动往往以秘密的方式进行。但不管其交易多么隐蔽,毕竟躲不过正义的阳光。一般而言,权力营销主要有以下几种不道德行为:

1.行贿与受贿

行贿者,主要是为获取权力给予的回报。如陕西某制药企业在湖南设立的分公司,第一笔大业务就是通过向某局领导行贿2万元,而获取此公的“命令”定购后获得的。而受贿者,则直接为了中饱私囊而为受贿者洞开方便之门,完成销售过程。如号称中国烟草大王的云南红塔集团董事长褚时健,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批烟取利,收取巨额贿赂。行贿者和受贿者往往狼狈为奸,各取所需。

2.以权谋利

从本质上说,权力是群众给的,拥有权力,意味着承担责任。而许多当权派并没有把权力当成责任,往往把权力看作财富或谋财之道。这样便出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五十九岁现象”,或以“钱”买“官”,以官谋私。如广东人大副主任于飞利用职务之便,以权牟利,为其子女办的公司在非法售让、转让土地使用权中,牟取巨额利润2800多万元。再如湖南机械工业局原局长兼党委书记林国梯,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507万元。

3.以权造“市”

在当今社会,权力意味着一种“势力”,而在其“势力”范围之内,他可以“势”压人,以“势”造“市”。需要资金,找权力解决;需要原材料,找权力帮忙;需要推销产品,找权力疏通;完全是一个“权造市场”。如工商局办的广告公司,企业做广告还能去找别的广告公司?公安局办的汽修厂,汽车坏了还能去找别的修理厂?税务局推销一点过年物资,企业好意思推却?

4.权钱互换

社会腐败是指权力腐败,而权力腐败最大的表现就是权钱互换。权力本身不是资本,它不能作为交换的工具和交换的代价。如果权钱能够互换,那么社会财富会全部流到权力者手中,这样的结果便是从群雄争利,最后导致社会动荡,权力颠覆。

从目前的权钱互换来看,主要形式有当权者“捎话拿钱”、“批条得利”、“亲自跑一趟”、“业务告成,利润分成”等等。如号称“潇湘四贪”之首的原涟钢钢铁股份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宋焕威,指示下属为员工谋“福利”,为每个职工购买了一件皮衣,回报是百分之几的提成。真可谓是“轻轻松松几句话,得钱全不费工夫”。再如湖南省某局为了把某笔工程业务给某公司,局领导亲自出马,帮助疏通各种关系,得到的不仅有连绵不断的吃喝玩乐,更有公司赠送给局领导的一套住房。就这样,权和钱实现了“等价”互换。

5.庸俗公关

权力营销除当权派利用权力进行营销外,还有另一个重要的层面,就是无权者利用权力进行营销。而这些无权者为了达到自己的目标,往往不择手段,只求“俘虏”对方。于是,常见的庸俗关系如吃吃喝喝、拉拉扯扯、吹吹拍拍、嘻嘻哈哈等营销“高招”就像一颗颗重磅糖弹,向“权势”发起猛攻,不少缺乏抗御能力者便纷纷落马,成了庸俗关系的战利品,获人之利,为人效劳。

6.回扣攻心

在营销行为中,回扣是一种世界各国通用的促销手段,也是商人之间让利销售的一种营业推广方式。在西方,回扣不仅是“明扣”,而且转化为一种公共利益;而在中国,回扣不仅变成了一种双方“面议”的“暗扣”,而且大多转化为一种私人利益。

更应当指出的是,回扣在中国,与权力不可分割。因为在许多社会组织,重大的采购权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某些掌权人往往对关键部门和关键项目大权在握,言称“把关”,实必“回扣”。这样,业务员们投其所欲,直捣其心,大多攻无不克,百战百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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