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和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

进口许可证制(import license system),是指商品的进口,事先要由进口商向国家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并发给进口许可证后方可进口,否则一律不准进口的制度。它实际上是进口国管理其进口贸易和控制进口的一种重要措施。

进口许可证按照其与进口配额的关系,可分为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和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两种。

(1)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

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是进口国预先规定有关商品的进口配额,然后在配额的限度内,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对每笔进口货物发给一定数量或金额的进口许可证,配额用完即停止发放。可见,这是一种将进口配额与进口许可证相结合的管理进口的方法,通过进口许可证分配进口配额。若为“自动”出口限制,则通过出口国颁发出口许可证来实施。例如,德国对纺织品的进口便是通过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进行管理的。德国有关当局每年分三期公布配额数量,然后据此配额数量发放进口许可证,直到进口配额用完为止。

(2)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

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不与进口配额相结合,即预先不公布进口配额,只是在个别考虑的基础上颁发有关商品的进口许可证。由于这种许可证的发放权完全由进口国主管部门掌握,没有公开的标准,因此更具有隐蔽性,给正常的国际贸易带来困难。

进口许可证按照进口商品的许可程度,又可以分为公开一般许可证和特种商品进口许可证两种。

(1)公开一般许可证

公开一般许可证(open general license,OGL),又称公开进口许可证、一般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它对进口国别或地区没有限制,凡列明属于公开一般许可证的商品,进口商只要在填写公开一般许可证后,即可获准进口。因此,这一类商品实际上是可“自由进口”的商品。填写许可证的目的不在于限制商品进口,而在于管理进口。比如海关凭许可证可直接对商品进行分类统计。

(2)特种商品进口许可证

特种商品进口许可证(specific license,SL),又称非自动进口许可证。对于特种许可证下的商品,如烟、酒、军火武器、麻醉品或某些禁止进口的商品,进口商必须向政府有关当局提出申请,经政府有关当局逐笔审查批准后方能进口。特种进口许可证往往都指定商品的进口国别或地区。

进口许可证的使用已经成为各国管理进口贸易的一种重要手段。它便于进口国政府直接控制进口,或者方便地实行贸易歧视,因而在国际贸易中越来越被广泛地用作非关税壁垒措施。有的国家为了进一步阻碍商品进口,故意制定繁琐复杂的申领程序和手续,使得进口许可证制度成为一种拖延或限制进口的措施。

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迅速稳定进出口贸易的秩序,从1951年起,对进口商品实行了全面的进口许可证管理。1956年以后,实行国营外贸公司专营对外贸易业务,进口许可证实际上已不起作用,故于1959年取消。1979年改革开放后,我国外经贸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越来越多的公司、企业拥有了自营进出口权。为了便于进口管理,我国于1980年10月起重新恢复进口许可证制。1992年,我国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53类、743个税号。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逐步取消了部分商品的进口许可证。至2001年5月,我国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只有3种、383个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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