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效性
关税措施的实施旨在通过征收高额关税提高进口商品的成本,它对商品进口的限制是相对的。当面对国际贸易中越来越普遍出现的商品倾销和出口补贴等鼓励出口措施,关税就会显得作用乏力。同时,外国商品凭借生产成本的降低,也能冲破高关税的障碍而进入对方国家。而有些非关税壁垒对进口的限制是绝对的,比如,用进口配额等预先规定进口的数量和金额,超过限额就禁止进口。这种方法在限制进口方面更直接、更严厉,因而也更有效。
2.隐蔽性
与明显地提高关税不同,非关税措施既能以正常的海关检验要求和进口有关行政规定、法令条例的名义出现,又可以巧妙地隐蔽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而无需做出公开规定,人们往往难以清晰地辨识和有力地反对这类政策措施,增加了反贸易保护主义的复杂性和艰巨性。
3.歧视性
一些国家往往针对某个国家根据本国与他国之间的政治经济关系,采取不同的国别贸易政策,这大大强化了非关税壁垒的差别性和歧视性。比如,1989年欧共体宣布禁止进口含有荷尔蒙的牛肉,这一作法就是针对美国作出的,美国为此采取了相应的报复措施。又比如,英国生产的糖果在法国市场上曾经长期有很好的销路,后来法国在食品卫生法中规定禁止进口含有红霉素的糖果,而英国糖果正是普遍使用红霉素染色的。这样一来,英国糖果大大失去了其在法国的市场。
4.灵活性
关税是通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一定延续性的贸易政策,在特殊情况下做灵活性调整比较困难。而制定和实施非关税措施,通常可根据需要,运用行政手段做必要的调整,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正因为如此,非关税壁垒已逐步取代关税措施,成为各国所热衷采用的政策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