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政策类型是指各种贸易政策组合状态的基本倾向。一个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若按政策倾向来划分则可分为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两大基本类型。
1.自由贸易政策
自由贸易政策是指国家对进出口贸易活动一般不干预或尽可能不干预,对商品进出口不设置障碍,对进出口商不给予优惠特权,也不对外贸活动进行管制和干涉,从而使商品和服务能自由地进出口和实行自由竞争的贸易政策。
自由贸易政策的渊源可追溯到15—17世纪,最早提倡自由经济思想的是法国重农学派的代表人物魁奈。他认为,自然界有自然法则,人类社会的活动也与自然界一样有其自然秩序,实现自然秩序的唯一途径就是经济自由。这种思想应用于经济政策上,表现为反对重商主义的干预与征收高额进口关税的做法,倡导自由经济政策,鼓励以农产品为中心开展自由贸易。
英国学者休谟在重农主义的影响下,提出了“物价与金银流通的调整机能”理论。该理论认为,一个国家出超时,黄金将流入,国内货币供给量自动增加,国内物价上涨,外国产品将变得更便宜,输入将增加;当一个国家入超时,黄金将流出,国内货币供给量减少,物价下跌,本国产品将更具有国际竞争力,输出将增加。这样,在物价与金银流动的调整下,贸易不平衡情况会自然得到改善,政府采取干预政策毫无意义。休谟的理论使重商主义发生了根本性动摇。
这一时期,英国发生了产业革命。为了解决国内市场狭小、原材料供应不足的矛盾,人们逐渐认识到重商主义的弊端,因此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应运而生。在亚当・斯密的绝对优势理论的基础上,大卫・李嘉图继而提出了根据各国比较优势来参与国际分工的理论,从而为自由贸易政策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依据。
自由贸易政策的具体措施如下:
(1)取消外贸经营特权
外贸经营特权是指只有具备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才能直接经营进出口业务。没有进出口权的公司,可以采用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等方式进行。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早期英国废止东印度公司对印度和中国的贸易垄断权,将贸易经营权范围扩大到一般涉外公司。中国改革开放后,中国的外贸经营权逐渐下放。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外贸经营属绝对的“特权”,在高度集中的外贸垄断经营体制下,只有十余家外贸部直属的国营外贸总公司。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外贸经营权从集权到放权、分权,单一的垄断经营格局最终为主体多元、全面竞争的经营格局取代。
(2)降低关税税率
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各发达国家纷纷降低关税;“二战”后贸易自由化时期,各国关税水平更是大幅度降低。目前,发达国家进口工业品的平均关税由40%下降到4.7%,发展中国家进口工业品的加权平均关税也下降到14%。
(3)签订自由贸易条约
签订自由贸易条约是指一国或多国之间签订双边或多边贸易条约,如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欧洲联盟条约、美加自由贸易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东南亚自由贸易宣言等。“二战”后最初建立了调整缔约国对外贸易政策和国际贸易关系方面的相互权利、义务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由于关贸总协定的临时地位及其局限性,关贸总协定从1948年1月1日起实施,到1994年12月31日结束其历史使命,被世界贸易组织(WTO)取代。
(4)减少非关税壁垒
除关税措施以外的一切限制进口的措施,都是非关税壁垒。如进口配额制、进口许可证制、外汇管制和进口押金制等。例如放宽或取消进口数量限制;放宽或解除外汇管制。
在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性经济危机时期,价格暴跌,仅仅通过大幅度提高关税税率,难以有效地限制商品进口,因此,资本主义国家广泛采用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和外汇管制等非关税壁垒措施。此外,复杂的海关手续,繁苛的技术标准和卫生检疫规章等也被广泛地用来限制进口。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初期,许多资本主义国家仍然实行严格的限制进口措施,但从50年代到70年代初,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除了大幅度降低关税外,还放宽和取消了非关税壁垒的措施,扩大进口自由化,增加“自由进口”商品,放宽与取消外汇管制,实行货币自由兑换。
2.保护贸易政策
保护贸易政策是指国家广泛利用各种限制进口和控制经营领域与范围的措施,保护本国产品和服务在本国市场上免受外国商品和服务等的竞争,并对本国出口商品和服务贸易给予优惠和补贴。
保护贸易政策始于15—16世纪的重商主义时期,当时正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准备阶段,为了促进资本原始积累,西欧各国实行强制性的贸易保护政策。通过限制货币(金银)出口和扩大贸易顺差的办法增加货币的积累。至18世纪末19世纪初,随着产业革命的完成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统治地位的确立,保护贸易政策的主导地位逐步被自由贸易政策所取代,但是美国和德国还是坚持奉行保护贸易政策,以保护本国的新兴工业即幼稚产业,使之免受与英国商品的竞争。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各国争夺世界市场的斗争加剧,为了垄断国内市场和开拓国际市场,西方发达国家纷纷推行超保护贸易政策。20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美国经济地位的下降,西欧、日本等国的崛起,美国在世界市场上的优势地位逐渐丧失,导致国内保护主义势力抬头,继而导致美国采取保护贸易政策。
保护贸易政策具体措施如下:
(1)关税壁垒
较高的关税税率,可以大幅增加进口商品的成本,抬高进口商品的价格,使进口商品失去与当地商品竞争的能力,进而阻止外国商品的进口。因此,税率较高的关税又叫做关税壁垒。重商主义时期,各国使用关税壁垒是为了增加贸易顺差,积累金银货币财富。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美国、德国实行保护贸易政策,扶持本国幼稚工业,主要是使用关税壁垒来保护国内市场。
(2)非关税壁垒
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普遍出现了较为严重的经济“滞胀”局面,即经济增长缓慢,通货膨胀率和失业率居高不下。在此情形下,为了增加国内需求,刺激经济增长,西方各国又普遍推行了保护贸易的政策,被称为“新贸易保护主义”。它们主要采用非关税壁垒限制商品进口。“二战”后由于关税壁垒受到关贸总协定的制约,以提高关税水平来实现贸易保护已不现实。
各种非关税壁垒措施在20世纪60年代只有800多种,到90年代则已发展到上千种。在这个过程中,非关税措施的歧视性不断增强。发达国家往往根据与不同国家的政治经济关系,采取不同的非关税措施,甚至将非关税措施作为手段,对某些特定的国家进行“报复”,以达到某种政治经济目的。
(3)鼓励出口措施
一国政府为了调动企业及个人的出口创汇积极性,扩大本国产品的出口,在经济、立法、组织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方法。
重商主义时期和自由竞争时期的保护贸易政策主要采取关税壁垒的限入措施,“新贸易保护主义”奖出限入措施的重点从限制进口转向鼓励出口。
(4)区域性贸易壁垒
同区域内的国家组成区域经济集团,对内实行贸易自由化,对外实行贸易保护政策,由此构成区域性贸易壁垒。
自从“新贸易保护主义”兴起,保护贸易壁垒便从国家贸易壁垒转向区域性贸易壁垒。世界经济区域集团化是“二战”后世界经济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目前世界范围内的多数国家都已不同程度地加入了某个或某几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贸易集团具有排他性,即在对内加强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又联合起来一致对外,排挤和打击集团以外的竞争者。在这种情况下,区域性的贸易壁垒正在逐渐取代国家性的贸易壁垒,在“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潮流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