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中能否高效率和高效益地进行贸易,关键在于是否有足够的具有活力的贸易主体。贸易主体的活力与贸易主体的成长和发育程度有密切联系。贸易主体的培育不同于贸易主体的发育。发育是在商品经济运行的前提下,其贸易活动关系自然产生、成长与成熟的过程;培育则是由外力作用于贸易主体发育的过程。
这种外力作用过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理解:
①这种外力作用是政府作用于贸易主体运行的过程,即政府对于贸易主体交换活动的规划、指导、调节和服务。因此贸易主体的培育主要是一种政府行为。
②这种外力作用的内容就是实现贸易市场诸要素的协调发展。因此,贸易主体的培育就其一般意义而言,包括贸易需求主体培育、贸易经营主体培育、贸易交易环境与交易条件的培育。由于目前中国非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存在着非规范贸易经营行为,所以,现在的贸易主体培育的核心就是贸易经营主体的培育。
③发挥这种外力作用的目的是为贸易主体的发育创造更好的空间,消除贸易主体发育过程中遇到的障碍,使贸易主体健康发育。
④政府对于贸易主体的培育主要是通过经济政策与经济杠杆、行政与法律的手段,对于贸易主体的运行进行规划、协调、指导和服务,实现贸易运行的良性循环,最终拉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