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护贸易的目的是促进和保护国内工业生产力的发展
李斯特的保护贸易理论建立在生产力理论的基础上(生产力理论,相对于亚当·斯密等的价值理论,即一国财富积累的多少;生产力理论关注的是财富的创造能力),认为生产财富的能力比财富本身更重要。李斯特指出,向外国购买廉价商品,表面上看起来合算,实际上是不注重生产力的形成,结果是不利于德国生产力的发展,不利于国家竞争力的增强,不利于德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治经济独立。英国古典学派所论证的自由贸易理论只有利于英国的利益而不利于其他国家,尤其不利于工业发展较为落后的国家。当时英国工业发展水平高,而其他国家因经济落后而不具备自由贸易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推进自由贸易对落后国家无疑是场灾难。因此,自由贸易制度和政策不适合经济落后国家,它们应当实行保护贸易制度,使本国的经济赶上或超过先进国家。根据生产力理论,李斯特主张德国和一些经济落后国家实行保护贸易政策,认为这是抵御外国竞争、促进国内生产力成长的必要手段。李斯特承认,在保护贸易政策实行之初,会使国内生产率方面有所降低、物价上涨、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但这是发展本国工业的一个条件。为了生产力的发展,暂时在消费上做出牺牲是必要的、值得的。当本国产业发展起来之后,价格会下降,人们的损失会得到补偿而有余。短期的损失所赢得的力量可以生产出难以估量的价值。
(二)自由贸易理论忽视了各国历史和经济上的特点
李斯特认为各国贸易政策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其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而这些影响又取决于各国所达到的经济发展水平。李斯特认为,世界各国根据经济发展程度可分为五类:原始未开化国家、畜牧国家、农业国家、农工业国家、农工商国家。发展程度不同的国家应采取不同的经济政策。处于农业阶段的国家应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以利于农产品的出口,并自由进口国外的工业品,以促进本国农业的发展,并培育工业化的基础。处于农工业阶段的国家,由于本国已有工业的发展,但未发展到能与外国相竞争的地步,故必须对它进行保护,采取高关税的贸易政策,以削弱外国商品的竞争优势,扶持国内工业以免受外国商品竞争的打击。而处于农工商业阶段的国家,由于国内工业商品已处于国际领先地位,具有国际竞争能力,其他国家的商品不会对它构成威胁,故应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以刺激国内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李斯特认为当时英国已经达到第五个阶段,法国处于第四个阶段与第五个阶段之间,德国和美国均在第四个阶段,葡萄牙和西班牙则在第三个阶段。由于英国已处于农工商业阶段,所以应该实行自由贸易政策;而德国正处于农工业阶段,所以应实行保护贸易政策。
(三)主张国家干预经济活动
李斯特认为鼓吹狭隘的个人主义,抹杀国家利益,是导致古典学派反对国家干预国际贸易的原因之一。他认为私人利益与国家利益总是一致、国家不应对经济包括外贸活动进行干预的看法是错误的,国家应该对国民经济活动的一部分加以限制,来保证国家经济利益的实现。在发展民族工业方面,国家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他以风力和人力在森林成长中的不同作用来说明国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他说:“经验告诉我们,风力会把种子从这个地方带到那个地方,因此荒芜原野会变成稠密森林;但是要培植森林因此就静等着风力作用,让它在若干世纪的过程中来完成这样的转变,世上岂有这样愚蠢的办法?如果一个植树者选择种秧,主动栽培,在几十年内达到了同样目的,这倒不算是一个可取的办法吗?” 李斯特以英国经济发展历史为证,论述了国家干预经济活动的必要性,主张实行国家干预下的保护贸易政策。在经济落后国家实行贸易保护政策,实际上是为个人投资提供保护,为本国商品提供市场,这才符合个人利益。因此,在经济落后国家,高度的保护政策是可以与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并行不悖的,是落后国家发展经济的一种十分必要的工具。
(四)保护贸易政策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
李斯特明确提出:“国际贸易的自由和限制,对于国家的富强有时有利,有时有害,是随着时期的不同而变化的。”因此,一国采取何种贸易政策,要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不同情况而定。李斯特把各国的经济成长分为五个阶段:原始未开化时期、畜牧业时期、农业时期、农工业时期、农工商业时期。当一个国家由未开化阶段转入畜牧业,转入农业,进而转入工业与海运事业的初期发展阶段时,应当与先进的城市和国家进行自由贸易。这样将会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强有力的刺激作用。当一个国家已经越过工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具备建成一个工业国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必要条件,只是由于还存在一个比它更先进的工业国家的竞争力量使前进的道路发生阻碍时,那才有理由实行保护贸易政策,以便建立并保护本国的工业。而当一个国家进入农工商业的发展阶段以后,已经具备了对外自由竞争的能力,就应当实行自由贸易政策。根据李斯特的观察,德国当时处在第四阶段即农工业时期,工业尚处于建立和发展时期,还不具备自由竞争的能力,因此必须实行保护贸易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