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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自销渠道的种类

自销是指依靠保险公司的雇员推销保险商品并提供客户服务,这些雇员从保险公司领取薪金,并根据销售业绩获得一定的奖励和报酬。在我国,自销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的销售方式。

(1)内部营销

内部营销是指在保险公司内部全面贯彻市场营销观念,使每一个与顾客接触的部门和个人均从事营销活动,而不仅仅由营销部门和外勤人员承担营销任务。

(2)保险超市

保险超市是指同一地区的各家保险公司在同一场所设立保险门店,从事保险咨询、保险商品推销业务。保险超市具有如下优点:

●节约搜索成本。成立保险超市,集中保险经营人员,回答顾客的提问,出售保险商品,能够节省登门拜访的时间和由此产生的费用。

●增强保险意识。保险超市具有一定的吸引和辐射功能,人们或出于新奇,或受他人(亲属、朋友、邻居、同学)影响来到保险超市,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未必初来乍到就购买保险商品,但至少会询问有关保险事宜,倾听有关人员的解答,无形中增长了保险知识,提高了保险意识。

●提高了服务质量。各家保险公司在一起经营,各自的险种和人员服务同时展现在顾客面前。产品的优劣、服务的好坏将对公司的声誉、进而对公司保险商品的推销有重要影响,这就迫使各家保险公司努力开发新险种,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3)金融超级市场

金融超级市场是指在一个固定的金融服务场所,人们同时可以接受银行、保险、股票交易和投资基金等多项金融服务。区别于日常生活起居所认识的超级市场,这种金融超市通常提供一家金融集团所开办的各种金融业务,范围涵盖一个金融产品消费者所需要的包括银行储蓄、银行结算、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股票买卖、债券、基金买卖等业务。金融超级市场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发源于欧美,因其具有突出的优势而迅速被接受。在金融超级市场中,各种金融业务相互兼容,不仅为金融产品消费者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也使得金融集团的成本大大降低。

建立金融超市需要具备一定的外部条件,即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可以兼营,银行业与保险业也可以混业经营,保险公司可以涉足证券与基金投资业务。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必须分业经营,禁止商业银行投资于保险业,也不准保险业直接涉足银行业和各种证券基金业务。但可以采用集团化经营等规避这些规定。随着金融监管的不断发展和世界金融一体化浪潮的不断拍打,我国的金融超市迟早会破土而出。

(4)银行保险

20世纪80年代后期,国际金融竞争加剧,西方国家的银行业与保险业开始融合渗透,从而产生了银行保险这一新的保险营销形式,即保险公司针对银行特定客户群体设计保险商品,通过银行进行销售的方式。在这种合作关系中,银行是主办人,保险公司只是利用银行的客户源即银行信用卡客户或储户推销保险,并在所推销的险种上注明由某保险公司承保。按照有关规定,每家银行最多只能与三家保险公司合作。银行保险使银行和保险公司双双收益,银行可以得到一笔稳定的手续费收入,还可以巩固、甚至扩大持卡人数量。保险公司则省去了保户开拓的程序,利用银行的信用及客户源扩大了业务。

在我国,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早已开始,合作的领域也较宽阔,包括代收保费、代支保险金、代销保险商品、融资业务、资金汇划、网络结算、电子商务、联合发卡、保单质押贷款、客户信息共享等。

需要强调的是,银保一体化的金融机构开办的银保业务属于自销范畴,而保险机构依托银行开办的保险业务属于兼业代理,是典型的间接渠道。

(5)摊位销售

摊位销售是保险公司在吸引顾客的场所,如零售店或其他场所设立摊位,推销保险商品。在大多数情况下,保险公司与该销售点有某种形式的关系或已达成销售协议,销售摊位按规定时间营业,并配备佣金制代理人或付薪销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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