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客户名单:客户名单的特点特征
(一)客户名单的概念
客户名单是指经营者将其作为交易对象的客户名录、地址以及交易习惯等其他资料。客户名单可分为一般意义上的客户名单和法律意义上的客户名单。
所谓一般意义上的客户名单是指商品提供商在日常生产经营中所涉及的客户信息,如某一商品提供商在商品流通领域中的商品需求方的名称、营业地或生产商厂址等,其信息量的内涵小、外延大,信息资料比较简单。
法律意义的客户名单是指商品提供商对应的交易对象的客户名称、地址、通信方式、联系人及其他资料等具体信息,包括客户的联系人、联系方法、客户的商品需求类型和需求习惯特点、客户的经营规律、客户对商品价格的承受能力等。其信息资料比较详细、丰富、完整。
(二)客户名单的特征
客户名单作为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它除了具有商业秘密的保密性和价值性等共同特征外,还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性质和特征。
1.客户名单具有特定性
客户名单的内容包括客户名称、客户联系方法、客户需求类型和需求习惯、客户的经营规律、客户对商品价格的承受能力等综合性客户信息。客户名单由哪些信息组成、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该信息与其他信息的区别、如何付诸实施等,都是具体明确的,和从公开渠道获得的普通客户名单有所区别。
2.客户名单的相对稳定性
客户名单的相对稳定性,一方面表现在客户名单具有稳定性,即受法律保护的客户名单中的客户群,应是权利人经过一定的努力和付出,包括人、财、物和时间的投入,在一定时间段内相对固定的、有独特交易习惯的客户,如经营者通过广告宣传寻找,有时甚至是通过长期往来培养,并最终形成的较为稳定的购销联系的客户名单,这种客户名单已经成为商业秘密。
另一方面,客户名单的这种稳定性是相对的,即在经济活动领域,虽然企业具有一些相对稳定的客户,但因为客户总根据自身的利益取向,自主、自愿地选择服务对象,所以客户的流动性也很大。有些客户认准的是企业本身,但难免有些客户认准的是“人”。比如,企业的某个业务员因自身的业务能力为企业发展了一些相对稳定的客户,该业务员与这些客户还建立了很好的人脉关系,但当这个业务员跳槽到其他同行企业时,原来企业的某些客户可能转而成为业务员现在所在的企业的客户。
3.客户名单的地域性和行业性
有些客户名单虽然非常简单,只有客户的名称、地址和通信方式等,并不包含前文所述的交易习惯等其他信息,但是这些客户名单仍然具有商业秘密的性质。因为一定的地域范围或者行业内,这些客户名单是公知的,但在其他地方或者行业却可能是陌生的。
比如,在我国,海尔、长虹等公司都是国内知名的生产彩电、空调、冰箱等的电器企业,按常理就能推断它们是电子元器件、相关配件的采购客户,通过互联网、电话黄页以及其他公众媒体就能查到它们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对国内供货商来说,就这样的客户名单很难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但在许多国家,也许根本不知道中国有海尔、长虹这样的厂商,如果该国的某个企业拥有这样的客户名单,就可能从中获得实在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可能将其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4.客户名单的无形性
客户名单往往是通过一定的载体予以体现,比如名片册、客户档案、电脑文档等,然而,客户名单一旦被企业职工记忆在脑中,便具有无形性的特点。比如,某业务员因工作需要经常与客户打交道,就很容易将客户情况记住。当业务员跳槽后,根据记忆和工作经验与原来的这些客户联系业务,那么该业务员是否侵犯了原企业的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在我国至今尚无定论。
对此,在1995年的一起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案中,美国的伊利诺斯上诉法院认为“通过记忆重建一个商业秘密并未使原秘密信息变成非秘密信息,记忆也是侵占商业秘密的一种形式”。
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并不要求客户名单非得具备有形载体,只要有证据证明该客户名单的事实存在,记忆也是复制的一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