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货方拒绝付款应如何处理

购货方拒绝付款应如何处理

拒绝付款是指托收承付时或者收货后,付款单位核对托收单证或验货过程中,发现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有不相符合的情况,对该笔托收或收货的款项拒绝支付。处理拒绝付款应以有关法规、条例为据,王河所著《经济法制顾问》一书提出注意以下几点:

(1)凡发现单证上的商品(包括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等)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在承付期内,实到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均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付。

(2)对验货付款的托收或送货、代运款项,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可提出拒绝付款。多交的,可以拒付多交部分的货款;少交的,可拒付少交部分的货款。如付款单位仍然需要,应在10日内通知销货单位按数补交,销货单位并承担延期交货的责任。卸货时,如车船封印完整,无其它异状,而件数短缺,属于销货单位的责任,付款单位凭承运部门证明,并编制记录,可以拒付短缺部分的货款,并在货到后7日内通知销货单位;如件数相符,但重量、尺寸等短缺,付款单位可以凭本单位的验收书面证明,拒付短缺部分的货款,并在货到后10日内通知销货单位;如果发现所收产品不符合同规定或者没有合格证和验收必须的技术资料,应在10日内向销货单位提出书面异议,并有权拒付不符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根据《商业系统内部文化用品、针织品调拨若干规定试行办法》,对于商品调拨价超过合同参考价格15%,未征得付款单位同意的以及款项已经付过或计算有错误,都可以提出全部或部分拒付。

(3)拒付必须履行法定手续。对托收承付来说,拒付时要在拒付理由书上具体提出销货单位违反合同的有关条款。属于商品质量问题,须提供商品检验的证明,由银行审查拒付理由,查验合同,然后确定是否同意拒付,银行同意拒付后,在拒付理由书上签署意见。如果是部分拒付,还应把拒付商品清单随同拒付理由书,寄销户单位开户银行,转交收款单位。如果是全部拒付,应将拒付理由书连同全部交易单证、托收凭证等,一并退销货单位开户银行,转知销货单位。对无理拒付的,按规定予以扣款,对于销货单位送货或代运来说,拒付时,凡属多交、少交或产品质量问题,应在10日内应向销货单位提出书面异议,并通知销货单位,属于封印完整,而件数短缺的,应在到货7日内通知销货单位。销货单位接到书面异议后,应在10日内负责处理,如果销货单位未按时处理,应视为默认付款单位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付款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提出书面异议,应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对拒付有理的,应追究销货单位的违约责任。凡属无理拒付的,由付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一般按延期付款处理,应自承付期或收货后满10日的次日算起,计收延付违约金。

付款单位对拒付款的产品,必须负责保管,不准动用。如果发现动用或保管不善造成损坏,可由银行扣收全部货款偿还销货单位,或者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但对鲜、活、易腐的商品,付款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负责妥善处理,避免国家和集体财产遭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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