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货方违反购销合同应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经济合同法》第38条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的规定,需货方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中途退货,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专用产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具体比例可由供需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商定。
(2)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予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供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需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承担由于需方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实际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产品因需方保养不善而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