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经济合同的终止

什么是经济合同的终止

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不是一个概念,“终止”不等于“解除”,如合同已履行完毕这并不是解除合同,但合同的解除自然可以说是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就是指按照合同所规定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已不存在。但合同的终止是有条件的,经济合同签订后,不允许随便终止,更不允许单方撕毁合同。

通常经济合同的终止,有以下情况:

(1)合同因履行而终止。这是正常的。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全部义务后,合同即告终止。

(2)合同因双方协议而终止。双方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经过当事人互相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后,解除合同,这也就形成合同的终止。但双方的协议,不能违背国家法律、政策、计划、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主义道德,否则是无效的。

(3)合同因行政命令或裁决而终止。由于国家主管机关的行政命令或者仲裁机关的仲裁、人民法院的判决而解除合同,使原合同终止。

(4)因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或约定期届满,致使解除合同,这也是合同的终止。

(5)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合并为一体,如原来签订合同两个企业合并成一个企业,其原有的合同关系即行终止。

(6)根据法律规定,对破产企业应负的债务进行清理,它所订的合同因无法履行也随即终止。

(7)合同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水灾等原因,致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义务无法履行时,合同应解除和终止。

(8)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国家计划的修改或取消,致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义务继续履行,因解除合同而终止。

(9)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一方免除了另一方履行合同的义务,合同即行终止。但不能因合同终止而违背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利益。

(10)合同因抵消而终止。如甲欠乙货款1,000元,乙欠甲借款1,000元,两个合同均未到期,只要当事人一方提出声明,即可进行抵消。但这种抵消只适用于公民之间的合同关系。

(11)在公民之间或法人与公民之间签订的合同,如公民一方死亡,又没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定继承人或债务人,原合同便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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