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知名商品包装:如何认定包装装潢权

什么是知名商品包装:如何认定包装装潢权

所谓知名商品,是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一般来说,商品的包装装潢中存在一个知识产权问题,即商品的包装可以有外观设计专利,而谁创造了这项知识产权,其权利就归属于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然而,对于知名商品而言,其包装装潢权受的是双重保护,除了外观专利权外,还涉及市场竞争的相关法规。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发布)的第四条规定: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在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7]2号《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认定知名商品的具体因素作了规定,即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认定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主要是分析商品的包装、装潢与相关商品通用的包装、装潢相比是否具有区别性特征,即与同类商品相比,其主要部分、整体印象是否具有明显区别,其最醒目的主体外观是否与众不同。

知名商品享有包装装潢权,并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中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属于一种以“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该权利只能适用于知名商品,而非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只能通过注册商标间接受商标法保护或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利的归属应采用在先使用和贡献原则作为判断标准。在先使用是指经营者在将包装装潢用于自己生产的商品前,市场上不存在其他经营者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本包装装潢相同或类似的包装装潢,知名商标包装装潢权利应归属在先使用人。贡献原则是指根据创建知名商品中包装装潢知名性的贡献程度来判断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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