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销贸易的含义、特点及形式

(一)对销贸易的含义、特点及形式

对销贸易(Counter Trade)是指在互惠的前提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贸易方达成协议,规定一方的进口产品可以部分或者全部以相应的出口产品来支付。对销贸易不同于单边进出口,它实质上是进口和出口相结合的方式,一方的商品或劳务出口,必须以进口为条件,体现了互惠的特点,即相互提供贸易机会。另外,在对销贸易方式下,一方从国外进口货物,不是用现汇支付,而是用相应的出口产品来支付。这样做,有利于保持国际收支的平衡,尤其是对外汇储备比较短缺的国家,更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销贸易有多种形式,但归纳起来,最基本的有易货贸易(Barter Trade)、反购或互购(Counter Purchase)和补偿贸易(Compensation Trade)三种。

1.易货贸易

目前,在世界市场的运作中,易货贸易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易货贸易是纯粹、绝对意义上的以货换货方式,不用货币支付。其特征是交换商品的价值相等或相近,没有第三者参加,并且是一次性交易,履约期较短。这种直接的狭义的易货贸易是一种古老的贸易方式,在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出现之前,人们就是用这种方式交换各自的劳动产品。但很显然,这种易货贸易方式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在现代国际贸易中很少采用。

现代的易货贸易都是采用比较灵活的方式,即所谓广义的易货。这种易货贸易方式,目前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的做法。

记账易货贸易。一方用一种出口货物交换对方的另一种进口货物,双方都将货值记账,互相抵冲,货款逐笔平衡,或者在一定时期内平衡,无须使用现汇支付(如有逆差,再以现汇或商品支付)。采用这种方式时,进出口交易可以同时进行,也可以先后进行,但一般说来,时间间隔都不长。如孟加拉国黄麻出口公司采取易货贸易方式出口黄麻,要求双方都在银行开立账户,账户保持平衡。又如20世纪50年代,我国与斯里兰卡的米胶协议,我方以大米交换对方的橡胶,也是记账易货贸易。

对开信用证方式。这是指进口和出口同时成交,金额大致相等,双方都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也就是双方都开立以对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在信用证中规定,一方开出的信用证要在收到对方开出的信用证时才生效。也可以采用保留押金方式,具体做法是:先开出的信用证先生效,但是结汇后银行把款扣下,留作该受益人开回头证时的押金。这样表面上看,双方都以信用证支付从对方购买的货物,但实际上,货款无法提出,本质上还是以货换货。

2.反购或互购

出口方在出售货物给进口商时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进口方购买一定数量或金额的商品。互购贸易涉及两个既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合同,每个合同都以货币支付,金额不要求等值。这样虽然在两个合同中都使用货币来支付,但由于双方都承担了反购义务,实际上在一定时间内还是等于相互交换货物。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一方外汇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

要求反购的数额可以相当于进口数额的全部或一定的百分比。在互购这种方式下,第一个合同的出口方只是承诺在以后的数月甚至数年中向进口方反购货物。如何才能保证第一个合同中的出口方顺利履行其反购义务,是一个难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必然影响到这种贸易方式的发展,这也是这种贸易方式的局限性。

3.补偿贸易

补偿贸易是指在信贷的基础上一方进口机器设备或技术不用现汇支付,而以产品或劳务分期全额或部分偿还价款的一种贸易做法。补偿贸易区别于其他贸易方式的主要特点有以下两点:补偿贸易是在信贷的基础上进行的,设备引进方要承担利息,所以补偿贸易可通过商品交易起到利用外资的作用;设备供应方必须承诺回购对方产品或劳务的义务。

目前,补偿贸易的做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直接产品补偿法。即一方进口国外的设备或技术后,用这些设备和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来分期偿还设备款。一般来讲,设备技术进口方大多愿意采用这种方式,我国在开展补偿贸易中也鼓励采用这种方式。

二、间接产品补偿法。即引进设备方用自己所能控制的其他产品偿还。比如前苏联曾从意大利购进一批大口径的钢管,65%的货款用废金属、煤、铁矿石分期偿还。这种做法虽有点像反购,但不是反购,因为它仍是在同一个补偿贸易合同中,而反购则是分别签订两个单独的合同。

三、劳务补偿法。这是将补偿贸易与来料加工相结合的做法,即一方提供设备的同时还提供原材料,委托对方加工装配,另一方用加工费收入分期偿还设备款。比如,我国企业为外商加工装配电子表,由外商提供装配线、元器件,我方用加工费分期偿还设备款。

根据商品、劳务在补偿价值中所占的比重的不同,补偿贸易还有全额补偿和部分补偿之分。全额补偿:引进设备、技术的货款全部用商品、劳务补偿,引进方不动用外汇。部分补偿:引进设备的价款中有一定的比例用现汇支付,其余部分用商品或劳务偿还。

补偿贸易合同或协议涉及问题较多,既要对引进的设备、技术做出具体规定(质量、交货期、价款、技术规格、检验等),又要对返销产品作出具体规定。

(二)对销贸易的利弊

对销贸易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发展起来的,20世纪70年代在东西方之间以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逐步推广,80年代又取得新的进展,达到相当的规模。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对销贸易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冲破贸易壁垒,扩大出口,并且在不增加外债的情况下换取急需的技术、设备和物资。发达国家也可以通过对销贸易以较优惠的价格获得原材料。

但对销贸易也有它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对销贸易是在互惠的原则下进行的,因而使得交易对象的选择和交易的达成及履行存在很大的困难,这在我国对外开展补偿贸易中充分反映出来;对销贸易方式下,市场机制的作用受到很大削弱,合同价格往往与正常价格有很大偏离,对一国来说,难以获得社会劳动的最大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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