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起源于西方,也称“竞买”或“竞卖”,一般是指由拍卖人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规则,对拍卖物公开叫价,应买人公开竞价,由拍卖人按照最高竞价(或最低竞价)当场拍定成交的一种商品销售方式。从本质上讲,拍卖也是一种商品流通行为,在批发销售中也很常见。例如,日本批发市场的业务多数都是通过拍卖来实现的,对于中央批发市场,《批发市场法》更是明确规定必须采取拍卖和投标的形式。
拍卖当事人一般由出卖人、拍卖人和应买人三方组成。出卖人是指依法将拍卖标的物交付给拍卖人进行拍卖的委托人。出卖人可以是拍卖物的所有者,也可以是依法有权将他人所有的财产交付拍卖人的其他权利人。拍卖人是指接受他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公开拍卖出卖人财产(商品)并收取报酬的人。在我国,不允许个人从事拍卖业务,拍卖行必须是经过国家许可的专门经营拍卖业务的企业。应买人是指根据拍卖规则和程序进行竞争出价的竞买人。拍卖方式一般具有如下特点:
(1)能够实现拍卖物(制造商的商品)的最大价值。由于采取的是竞争缔约的方式,当多人应买时,出价最高的应买人(为其他批发商、零售商、产业和事业用户)为最终交易者,拍卖的过程中始终坚持叫价竞卖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因此,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拍卖物的价值。
(2)可以充分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商品交易原则。在拍卖过程中,人人平等,不因竞价者的身份、地位不同而有所区别,谁出价高,谁就得到拍卖物,杜绝了走后门、拉关系等不正之风,较好地体现了公平性。
(3)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力。由于拍卖的规则和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拍卖的结果及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改变拍卖的规则和程序,不能随意变更拍卖的结果。拍卖一旦拍定成交,买卖合同即告成立,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对拍卖当事人来说,还应该遵守以下原则:①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②公平合理,抵制不正当的交易。③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拍卖方式具有如下优点:可以准确发现市场价格,减少流通成本,获取更多的产品和市场信息,加速商品的流转过程,从而减少资金的沉淀和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