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幼稚产业是指处于成长阶段尚未成熟,但具有潜在优势的产业。对幼稚产业的判定,学者们提出了许多具体标准,归纳起来主要有穆勒标准、巴斯塔布尔标准和肯普标准,简称“M-B-K”标准。
(一)穆勒标准(Mill’s Test)
穆勒标准,即相互需求理论的提出者,英国经济学家约翰·穆勒(J. S. Mill)提出的幼稚产业选择标准。他认为某种产业在初创时期,由于技术落后、经验不足、生产率低下,商品成本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无法竞争,但在关税与补贴等政策的保护与扶持下,该产业能够实现规模经济、降低成本,并迅速形成国际竞争力。这样的具有潜在竞争力的产业,即为幼稚产业。
穆勒标准的实质是:
①保护时间。正当的保护应该只限于对从国外引进的产业的学习、掌握过程,过了这个期限就应该取消保护。也就是说,应以暂时的保护为限。
②保护的对象。引进的产业应完全适合该国国情(生产上的便利条件)。
③保护的原因。因为个人不愿意负担学习掌握期间的损失和风险,所以要靠保护关税之类的社会(国家)手段来促进其实现。
(二)巴斯塔布尔标准(Bastable’s Test)
英国经济学家巴斯塔布尔(L. F. Bastable)在确定幼稚产业时,除了坚持穆勒标准外,还将经济学中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引进来。他认为保护、扶植幼稚产业所需的保护成本不能超过该产业将来利润的现值总和,符合条件的即为幼稚产业。这实际是将幼稚产业的标准提高了,即要求被保护的幼稚产业在经过一段时间的保护后,不仅能够自立,而且必须能够补偿保护期间的损失。该标准也使幼稚产业的确定从静态发展为动态。这一标准提到的利润是指产业利润还是整个社会的利润,在这里并没有予以说明。如果是产业利润,这样的产业对企业家来说是十分有利的投资对象,即使不被保护,在追求私人利益的基础上也会发展起来。所以巴斯塔布尔标准,还不能被认为是使保护正当合理的依据。
(三)肯普标准(Kemp’s Test)
美国经济学家肯普(M. C. Kemp)认为幼稚产业保护应以实现保护产业能够产生外部经济为前提,即如果一个产业将来在经过保护后能带来外部经济效益,则暂时性的保护是可以考虑的。
肯普标准的实质是:
第一,当被保护的产业只具备内部经济效益,而且独立自主后的利润现值可补偿保护的成本,即使国家不采取保护措施,企业也会为谋求未来利润的最大化而自主发展,因此,政府没有给予扶持的必要。
第二,在外部经济存在时,私人边际收益与社会边际收益之间可能出现偏离。保护的产业或企业有外部经济效益,即该产业或企业所掌握的知识、技术可为其他相关产业或企业模仿和无偿使用,从而使后者得到生产规模扩大、成本节约、效率提高的额外利益。对于这类产业或企业,政府应当在其成长阶段提供必要的关税与补贴扶持,以补偿其为社会效益的改善而付出的代价。
第三,与强调内部经济效果的前两个标准不同的是,肯普标准更强调外部经济与幼稚产业保护之间的关系。
(四)小岛清的选择标准
日本经济学家小岛清对穆勒、巴斯塔布尔、肯普等人的幼稚产业选择准则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这只是根据个别企业或个别产业的利弊得失来寻求正当合理的保护标准,这种研究方法是不正确的。
他提出新的标准:根据要素禀赋比率和比较成本的动态变化,选择一国经济发展中应予保护的幼稚产业。只要是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幼稚产业,即使不符合巴斯塔布尔或肯普准则,也是值得保护的。至于怎样确定这种幼稚产业,则要从一国要素禀赋状况及其变化,从幼稚产业发展的客观条件方面来考察这一问题。所保护的幼稚产业要有利于对潜在资源的利用;对幼稚产业的保护要有利于国民经济结构的动态变化。一国的要素禀赋比率是动态的、变化的。
保护幼稚产业,要有利于要素利用率的提高。开发一种新的产业也就意味着引进一种新的生产函数。如果一种幼稚产业在保护下成长起来以后,能对其密集使用的要素加以大规模地节约,从而能在既定的资源下维持其产量的增长,那么该产业就能实现自给甚至出口。这里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新兴产业部门能迅速实现技术进步,使单位产品的要素消耗下降很快,从而比较优势的格局出现变化;二是在新兴产业部门获得规模经济效益,而且这种效益明显比其他产业部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