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营销方式之一:地区总代理与代购代销
汽车生产厂商为了大规模占领市场,在一些地区选择某公司作为该地区的汽车营销总代理。生产企业与总代理公司事先签订合同,在供货价格、付款方式、供货数量和供货时间上给予种种优惠。总代理在该地区建立销售网,及时将运来的汽车批发到各销售网点。地区有了总代理,生产企业一般不再自设销售公司,全权委托总代理销售。但有时在国内几个特大城市,如北京、上海,生产企业除委托总代理之外,仍在该市设立专营该厂汽车的销售公司。
代购代销是受生产厂家或批发商的委托,从事某些汽车产品的交易业务,但对汽车产品不具有所有权的营销商。一般在新产品投放市场时,客户对该产品还不太熟悉,常采用代购代销的方式。另外,为打开某些平销车或滞销车的销路,厂家也会先把汽车发往营销单位,预先订好协议,待汽车售出后再付款,即采用代购代销方式。代购代销协议最重要的是规定利润分成的形式及比例,通常有3种形式:
一是利益分成,即规定最低价,售出后扣除税费,利润按协议规定的比例分成。
二是多赚多得,即规定每辆车售出后付给厂家多少钱,高于此进价的部分为代理商所得利润,销售中多赚多得。
三是定额报酬,即只按规定价格出售,每辆车付给定额酬金。